习近平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系统全面、广博深邃、高屋建瓴地总结和诠释了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开辟伟大道路,创造伟大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光辉历程。以史为鉴,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回顾并深刻总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与建设的各个阶段为我国奠定了根本社会条件,确定了政治和制度基础、体制保证和物质条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保证、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更主动的精神力量。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开创未来的方向,从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九个方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路领航。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在财政方面就应当从国家治理的高度予以理解。财政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百年来,党因应时局,灵活运用各种财政治理工具,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强国新征途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点上,财政要从三个方面继续发挥积极有为的重要作用:一是坚持党对财政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财政执政理念;三是财政活动要在发展的前提下,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 财政工作必须全面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因此,财政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并从制度、程序和行动三个方面不断强化与巩固。
第一,要从制度上厘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确保党中央权威。党在各项事务中应当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此,在财政领域就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要坚持和完善“保障中央政府宏观事务管理”与“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支持地方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协调机制。以“加强中央政府宏观事务管理”为前提,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统筹全局、科学设计转移支付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要处理好事权和财权的关系,推进权责关系匹配化。在调整和下放部分财权事权、让地方权责匹配的同时,强化动态监督,确保中央掌握的财政信息的精度和广度较地方具有绝对的优势,避免财权脱离事权,出现权责错配,从而兼顾中央简政放权方针和中央严格监管考核的全局调控目标。
第二,要从程序上明确党在各项重大财政事项上的决策权。要使党能充分发挥领导与统筹的作用,就必须要确保党对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各类重大财政事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必须及时向党组请示汇报,做出的决定决议要符合党组的意图,确保党的决策权在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之前。为了使党在重大财政事项上充分实施决策权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应当将党的决策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明确财政领域重大事项的范围,综合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三种形式,界定重大事项,避免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明确而导致党行使财政决策权的边界不明、程序不清和效力不强。
第三,要从行动上动员各方面力量,保障和用好财政资金,全面贯彻党的意志。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在财政工作中的关键是保障财力。没有充足的财力保障,则中央无法统揽全局,各级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也无法落地实施。因此,一方面要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规划管理,集中力量服务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在有限的资金限度内,挖掘潜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财政绩效管理。在传统支出领域使用直接投入、专项补助、奖励补贴等传统工具的同时,在新兴领域使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新型工具,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为此,应当通过财政工作中的一系列党内外法律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财税政策执行,优化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坚决从财力上保证党的意志和决策可以顺利贯彻执行。
二、 财政活动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党对财政工作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就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财政工作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以百姓心为心。”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利益调节的总枢纽,联结着经济社会运行发展的各个方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紧紧围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开展财政工作,积极运用财政工具,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为国理财、为民服务,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改善民生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财政收入取之于民,就须用之于民,财政支出要提质增效,用得其所,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财政部门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让每一分财政支出更加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急切需要,用出最好的效果,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更具幸福感。
建设人民满意、人民拥护的财政,第一,要求财政工作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大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为了将中国梦变成现实,需要我们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财政工作需要秉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财税体制,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等方面下功夫。
第二,要求财政工作充分体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财政观,实现其由单一的“物质现代化”向“人的现代化”匹配。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的“现代化”包括物质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三层含义。过去的一百年间,我们更多追求的是物质和制度的现代化,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也大多集中于财富创造或经济增长等方面。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财税制度改革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导向需要从“物质现代化”“制度现代化”转向“人的现代化”,无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还是人民共同富裕、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等目标的实现,都必须基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基础和前提。
在具体财政工作中,第一,要抓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发展格局中,处理好“发展型财政”与“保障型财政”的关系。与发展型财政相比,保障型财政更加强调为普通百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财政工作服务国家战略性布局、充分保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加强民生财政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通过财政支持和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科技补贴、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加大投入,进一步履行好分配调节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到经济发展的切实成果,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二,要在解决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财政的根本制度设计,体现社会主义财政本质,引导建立公平、公正的基本社会秩序。财政工作需要注重分配的共享性和普惠性,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职能,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助,缩小地区、个人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通过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分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善居民收入预期,形成“保底”机制。其中,尤其要注重引导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必然要求,财政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源条件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着力构建完善的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三、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我们党下一步财政工作的发力点指明了方向。为提升今后财政工作的运行效率,我们必须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经济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论述突出强调“在发展中”,反映了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并且始终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物质经济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成为空喊口号。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抓手。因此,下一步财政工作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主基调,在确保财政资源对经济建设的投入维持在合理水平,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做大“蛋糕”。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我们追求的发展已不再是过去的低效粗放式发展,而是在社会主义新常态下,集统筹、协调、绿色、创新为一体的新型高质量发展。与之相对应,我们的财政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财政政策要进一步提质增效,加强统筹财政预算,同时要放眼长远,注重中期预算和绩效管理,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夯实财政基础。
第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因此,我们追求的发展目标归根到底就是改善全体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具体而言,“保障”与“改善”是下一步财政工作需要进一步狠抓落实的两个重要突破点。
首先,“保障”要求我们认清我国目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确定民生基本标准,合理统筹财政支出资源,牢牢守住这一民生底线,重点关注我国相对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情况。过去一个阶段,在党的带领下,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全国范围内的绝对贫困问题,但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我们仍然需要时刻关注返贫风险的发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财政投入仍然要对相对贫困地区保持必要的倾斜,加固夯实我国相对贫困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从而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持续性脱贫,为全国人民的基本民生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其次,“改善”要求我们要不断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的边界与结构,运用财政手段在守住民生底线的基础上提升财政投入所能实现的效果,在财政资源的配置中将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作为工作重心,补齐民生领域的短板。各级政府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调整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健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真正把各地区有关托幼、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实事办好,消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后顾之忧,释放内需与消费的内在动能,最终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协同推进。
综上所述,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每一名财政工作者都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并将其转化为内在动力。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财政工作实践中,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所在;同时要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站稳人民立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宗旨,不断构建和完善人民满意、人民拥护的国家财政制度体系。将“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行动指南,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逐步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率,不断推进财政政策提质增效,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努力形成财政工作与经济建设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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