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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师生论文《新业态发展下的税收制度改革:原则、问题与应对——以数字经济为切入点》在《税务研究》2025年第4期刊发
2025年04月02日     浏览量:    


近日,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姚东旻,中心博士生彭卓然、徐傲晗共同撰写的论文《新业态发展下的税收制度改革:原则、问题与应对——以数字经济为切入点》在我校A类学术期刊《税务研究》2025年第4期刊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为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本文以数字经济为切入点,研究税收制度与新业态的适应性问题,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价值创造与价值流转特点及地域分布规律,提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总结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新业态发展存在的不适配问题,提出税收制度改革应对策略,以促进我国经济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新业态发展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经济活动全覆盖原则。明确税收调控范围是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主要基于工业经济时代的逻辑构建,未能完全涵盖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交易事项。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对税收制度要素和税法解释加以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全面调节与有效监管作用。

二是线上线下一致性课税原则。统一征税标准是完善税收制度建设的前提。数字经济重塑了交易方式,但是其商业本质仍然是通过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实现盈利。然而,受限于登记和审查制度的漏洞以及保护新兴产业的考量,数字经济所涉行业的税负水平整体低于传统行业。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应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导向,确保线上线下交易税收待遇的一致性。

三是价值贡献匹配原则。以价值贡献确定税负水平是税收制度设计时应考虑的核心要素。第一,从价值创造维度看,数据通过价值网络模式、价值商店模式参与价值创造过程,应当进一步论证数据要素的可税性及计税的可行性。第二,从价值流转环节看,应结合数字经济的“无实体”特点推动税收收入归属地确认的调整,充分考虑消费端用户催生的价值。第三,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应充分考虑地域数字经济发展进程及数字交易活跃度,协调区域间的税收分配失衡问题。

【现行税收制度与新业态发展不适配的问题】

第一,纳税主体难以清晰界定。一是新型经济组织形态增加纳税主体的锁定难度。平台经济使得个人与组织、企业与非企业的边界变得模糊。大量未正式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成为商业经营主体,从事微商、直播带货等经济活动,商业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财务工作整体缺乏规范性。二是数据权利主体确认存在争议。数据具有非竞争性,确权方式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方法。在不同的场景下,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离或交织,导致税收征纳环节难以准确界定纳税主体。

第二,税基难以明确计量。一是价值创造主体的投入成本难以准确量化。数据资产复制成本较低且传播无损耗,因而对于数据及其衍生品的价值难以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同时,数字技术具有良好的外溢性,深刻影响了企业成本,传统的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模式不再完全适用。此外,知识产品通常具有“无形”的特点,难以用公允的市场价格衡量。二是交易所得认定存在困难。数字经济活动的无接触交易模式下,传统的地理空间限制被突破,货物流、合同流和资金流并未完全匹配,且存在收入名目繁多、报酬方式多样等问题。此外,众包平台的兴起和第三方商业服务平台的介入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交易所得认定存在分歧。

第三,税收征收、收入归属机制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失灵。一是税收征收、收入归属机制失效。传统经济模式下,生产地和销售地通常在同一税收辖区,坚持“生产地原则”不会引发显著的税收税源背离问题。然而,数字经济的去中心化和去实体化等特点将加剧税收收益与价值创造地的不匹配。二是税收管辖权划分模糊。数字经济活动具有虚拟性、流动性和无国界性,当数字企业在利润来源国缺乏物理存在时,将导致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问题。部分跨国企业将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机制或内部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助力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改革策略】

第一,科学界定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一是引入数字技术辅助纳税主体身份验证。一方面,充分发挥区块链优势推动纳税人身份确认与涉税交易认定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金融部门的合作,同时结合金税工程建设提高纳税人身份信息管理的水平与效率。二是结合数字经济特点明确各方涉税义务。一方面,充分发挥平台优势,记录在线交易相关信息,同时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代缴人条件、代缴义务以及代缴流程。另一方面,推广纳税人“精准画像”模式,逐步建立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的常态化机制,提高经营主体整体的税法遵从度。

第二,规范课税对象及模式。一是明确数据资源、数字劳动和数字服务的相关概念界定与交易规则。一方面,明确数据权属问题,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标准,强化数据共享机制,培育稳定且高质量的税源。另一方面,动态调整数字职业范围和数字服务内容,建立健全数字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二是优化调整各类税基对应的课税模式。一方面,动态完善数据资产入表相应的计税方法,根据用途细化数据资产转让适用的税率和计税价格。另一方面,灵活调整所得税税基认定工作,避免出现所得实质相同但税负不同的现象。

第三,完善税收征收、收入归属机制与税收管辖权规则。一是改革税收征收、收入归属与分配模式。一方面,革新增值税征收与收入归属地的认定标准和征管技术,逐步实现“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的过渡。另一方面,优化区域间的税收分配模式,将消费地的用户交易频率和数字业务交易规模等因素纳入分配规则。二是构建税收管辖权新规则。一方面,更新税收联结因素,更多通过“收入额”而非“物理存在”来作为企业在市场辖区是否具有“联结点”的判定标准。另一方面,完善利润归属方法,秉承公式分配法的理念,新增衡量用户参与程度的指标作为利润分配因素。


撰稿:彭卓然、徐傲晗

审核:姚东旻

责编: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