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92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6〕45号)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主要用于激励我中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其评审材料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准。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我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学校确定。
第五条 我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在评定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
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第七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学校确定的指标,2016年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如下: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设3人,二等奖学金设5人;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设0或1人,二等奖学金设0或1人,共计1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中心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将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创业创新、学生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予以综合评价。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二)计分标准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各申请人应填写《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业奖学金计分统计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委会根据中心核定的总分对各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确定奖学金获得名单及获奖等级。
定量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创业创新、学生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其中学习成绩为基准分,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创业创新、学生工作、志愿服务等为加计分。(所有考核内容的时间区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1、学习成绩:计算上一学年必修课及选修课成绩。以教学管理系统确认的学分绩点(GPA)进行换算,换算公式:学习成绩得分=GPA÷4.5×100。
申请一等奖学金学分绩点需达到3.6及以上。
2、科研成果:
(1)论文、学术专著
申请人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第二、第三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用稿通知等证明仅认可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通知),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学术期刊级别按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按全部分值计算;第二作者按1/2分值计算;第三作者按1/3分值计算;团队署名,排名不分先后的,按团队人数平均计算。
AAA类,100分/篇;AA类,50分/篇;A(含EI检索期刊)类,25分/篇;EI检索会议论文类,15分/篇;B(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类,15分/篇;B(CSSCI扩展版期刊)类,10分/篇;C类,5分/篇;
学术专著,30分/部。
(2)科研项目
主持博士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项目或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20分/项。
(3)其他事项
科研成果考核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尽事项,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由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审核确定。
3、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实践加计3分,社会实践时间需累计大于1个月。
4、学生工作:担任班级或校级学生干部加计6分/职。
5、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加计3分/次,其中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30小时算1次。
6、如果申请者认为有其他需要加分项,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中心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的青年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十三条 我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均有申请资格。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中心评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同等条件下,综合考察学生日常表现。中心评委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中心评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中心评委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具体组织程序
(一)组织申请(2016年10月27日—28日)。组织中心研究生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以及《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业奖学金计分统计表》(附件2),汇总申请学生的相关科研、获奖情况等材料。
(二)学院评审(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1月1日)。中心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三)学院公示(2015年11月3日开始)。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报送结果(2016年11月10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2016年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名单
组长:李俊生
委员:马海涛、曹明星、王 俊、姚东旻、李慧青、丁 怡、方 蕾、王晓丽(研究生代表)、张鹏远(研究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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