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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24日     浏览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教育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学〔2016〕82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6〕50号)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中心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我中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学校确定。

第三条  我中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综合表现突出。

(二)其他条件(仅适用于硕士生一年级)

1.硕士研究生(一年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入学成绩(夏令营选拔公示成绩)排名位于中心前20%。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3)在本科期间,未以相同成果获国家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含硕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30%,且满足下列第(1)至(8)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5)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有获奖者优先考虑); 

(6)公开发表高水平案例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或在国家级大赛中获奖; 

(7)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 

8)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另外,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酌情降低成绩排名要求,经中心评审委员会鉴定后,可具备申报资格。

  此外,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学校论文大赛获奖者优先。 

  本条所提及的科研成果和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一年级硕士除外),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如科研成果有多名研究生共同参与并署名发表,该成果最多仅应由其中一名学生作者作为科研成果申报。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学生作者在申报中使用了共同署名的同一科研成果,署名顺序最靠前的申报人为该成果的有效申报人。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 申请参评当年处于休学状态的;

    2. 申请参评当年处于延期毕业状态且以在职方式学习的;

    3. 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4. 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5. 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6. 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7. 所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

    1. 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2. 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中心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中心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的青年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我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心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委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同等条件下,综合考察学生日常表现。中心评委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中心公示阶段向中心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中心评委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具体组织程序

(一)组织申请(2016年10月27日—28日)。组织研究生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汇总申请学生的相关科研、获奖情况等材料。

(二)学院评审、推荐(2016年10月29日—11月1日)。中心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

(三)学院公示(2016年11月13日前结束)。初步评审结果在中心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送结果(2016年11月14日)。中心根据公示结果报送下列材料至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在每年年底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李俊生

委员:

马海涛、曹明星、王  俊、姚东旻、李慧青、丁  怡、方  蕾、任萌(2015级硕士)、张鹏远(2016级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