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姚东旻,中心博士生王思远、关可心,中心硕士生吕承浩共同撰写的论文《我国消费税改革的理论逻辑:基本原则及其互动机制》在我校A类学术期刊《税务研究》2025年第12期作为封面文章刊发。
消费税改革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基于消费税改革背景及其现实结构特征,本文提出消费税改革应当遵循的负外部性矫正、收入分配调节和宽税基低弹性“三大原则”,并系统阐释其内在互动机制。鉴于现行税制在落实上述原则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本文以“三大原则”为分析框架,围绕税目设置、税率设计、征收环节与收入分享机制提出系统化改革思路,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提供理论支撑。
【消费税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其互动关系】
负外部性矫正原则旨在通过税收手段让消费行为带来的不良社会成本由消费者承担,以实现抑制有害消费和引导绿色发展的政策目标。一方面要求将课税对象聚焦于具有显著健康或环境负外部性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科学划定税目与设置差异化税率;另一方面强调在征管与收入分享机制中体现生产地或消费地所承担的负外部性影响并给予合理补偿。收入分配调节原则旨在通过对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结合横向公平导向的征管与收入分享机制,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一方面要求将非必需、高溢价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通过差异化累进税率实现纵向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在征管和收入分享机制上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并适当下划地方,实现横向公平。税基低弹性原则要求选择消费规模大、需求稳定的商品作为征收对象,以确保财政汲取能力的可持续性。“宽税基”要求将受众广泛、消费体量大且品类多样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低弹性”强调对需求弹性小的消费品课税。负外部性矫正与收入分配调节既存在协同也存在摩擦。
图 “三大原则”互动关系
负外部性矫正原则和收入分配调节原则之间既存在顶层目标的协同也存在实践环节的摩擦。负外部性矫正与宽税基低弹性原则在目标上存在根本性冲突,但可通过选择成瘾性商品这类特定税目实现对立统一。收入分配调节与宽税基低弹性原则在税目选择上有所差异,但在征收与分享机制上协同一致。总体而言,消费税设计的“三大原则”既存在协同增效的可能,也蕴含着内在张力。为权衡“三大原则”,应依据不同税目特征明确其主导职能定位,确立优先适用的原则。
图 “三大原则”对应消费税税目分类
【三大原则视角下现行消费税制度的适配性挑战】
第一,负外部性矫正职能弱化。在税目与税率设置层面,现行消费税税目的滞后性和税率的单一性无法适配负外部性矫正需求。一方面,我国现行消费税尚未将含糖饮料、成瘾性数字娱乐等具有显著健康负外部性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税率缺乏与负外部性程度挂钩的梯度设计。在征管和收入分享机制层面,现行制度设计与负外部性矫正原则也存在明显错位。一是征收环节选择与负外部性治理责任主体不匹配。二是由于缺乏对消费品负外部性的系统评估机制,加之现行消费税征管仍主要遵循生产地原则,导致在税收分享环节难以依据负外部性的实际分布确立合理的补偿依据。
第二,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不足。从税目和税率设置来看,其一,消费税税目覆盖不足。其二,现行税率结构存在累退性特征,甚至出现“税率倒挂”。从征管和收入分享机制来看,我国现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导致税收缴纳地与税负承担地不一致,使得税收利益集中于生产地而非消费地;同时,由于消费税税收返还以各地上划中央的消费税收入为依据,生产地政府可获得大量财政收入,而消费地政府尽管承担了消费带来的公共服务成本,却无法获得相应财政收入,违背了区域间的横向公平。
第三,税基覆盖与弹性适配滞后。在税目与税率设置层面,一方面,现行消费税税目的覆盖不足无法适配组织税收收入的政策目标。二是部分税目的需求弹性呈上升趋势,削弱了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在税收征管层面,生产(进口)环节课税导致的征管效率不足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宽税基原则的落实。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给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留下了空间,其结果可能导致消费品零售价格高但消费税征收基数低,造成税源流失。
【以三大原则重塑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与征管体系】
以三大原则指导税目扩围与税率调整。第一,将含糖饮料和数字娱乐消费纳入消费税税目,并设置累进税率以强化负外部性矫正作用。在税目设定上,建议将含糖量较高的碳酸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税率设计上,我国可依据含糖量及其对应的健康风险等级设置累进性税率。此外,有必要通过新增数字娱乐消费税税目,提高其消费成本,以达到抑制过度娱乐、矫正消费行为的目的。第二,扩围与细化高档消费品税目,并通过差异化、累进性税率以强化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征收范围上,应进一步将私人飞机、娱乐性帆船、高级时装等奢侈品,以及高档娱乐、赛马、高端医疗美容等奢侈性消费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税率设计上,应对不同消费品与消费行为实行差异化税率。
依据税目所侧重的原则改革税收征管与收入分享机制。对于侧重负外部性矫正原则的税目,其征收环节的设置需统筹考虑改革稳定性与制度前瞻性,采取“存量稳定、增量后移”的策略。对于侧重收入分配调节的税目,应当将其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并将增量部分下划地方。一方面,将征收环节后移能够使税负更直接地传导至最终消费者,从而提高税收调节行为的有效性,更好地实现纵向公平目标。另一方面,此种税收征管与分享机制符合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有助于实现地区间税收分配的横向公平,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因生产环节征税导致的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
撰稿:王思远
审核:姚东旻
责编: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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