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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计划”培育项目:中心成功举办“2018年国际税法暑期班”
2018年07月05日    编辑:    浏览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近年中国引入跨国投资和本土企业走向全球的趋势日益加快。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收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对于国际税收财经与法律菁英的培养也显得日益急迫。受“111计划”培育项目专项支持,中央财经大学“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治理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联合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财政税务学院,特别邀请荷兰莱顿国际税法中心(ITC Leiden)专家团队于2018年6月24日至6月30日举办了“2018年国际税法暑期班”。参与本次税收协定系列课程的学员包括我校财税、会计、审计等各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部分老师以及外校研究生和部分实务界人士等近100人。

本次全英文系列课程内容主要围绕OECD双边税收协定范本的条款内容及应用展开,Prof. dr. Kees van Raad等专家依据自身研究专长在一周时间内主要讲解了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法律性和经济性双重征税、法律性双重征税的解决、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解决、参股免税和间接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入门、税收协定中关于营业利润征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转让定价入门等内容和应用案例,授课内容充实全面,案例丰富有趣。

课程第一天上午Kess教授首先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基本概念,以及法律重复征税和经济重复征税的概念和区别,Kess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非常有趣,台下阵阵掌声。下午是由陈少媚老师主讲的workshop,陈少媚老师首先总结了上午所讲述的内容,然后通过具体的例子带领大家一起消化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通过workshop,同学们复习并巩固了理论知识,而且也明白了在实务中如何运用。

课程第二天上午Kess教授开始带领大家学习OECD税收协定的条款。首先简要概述了OECD税收协定的结构,然后分析了一般定义和居民身份的认定。Kess教授逐一讲解了每一个条款,并举例子加以详细说明。而且,Kess教授就目前备受争议的数字常设机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解决了同学们的疑惑。下午依然由陈少媚老师通过具体的例子讲解税收协定如何运用,并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同学们收获颇丰。

课程第三天Kees教授继续就OECD税收协定的2017范本进行讲解,并对被动所得的相关内容进行展开说明。被动所得分为股息和红利。OECD的2017范本对被动所得的征税权规定为,股息可以在居民国一方进行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股息的来源国也保留了征税权,作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Kees教授再就雇员、董事费的收入规定进行了细致讲解。雇员在劳务国不构成纳税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劳务国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该项报酬不是由劳务国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劳务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陈少媚博士就Kees教授讲解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和阐发,并细致回答了学员的诸多疑问。

课程第四天Kees教授再就营业利润条款进行详细说明,提到OECD的2017范本明确了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同时,Kees教授就OECD的2017范本中的信息交换条款进行了扼要的介绍。同学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踊跃的提问,得到Kees教授的赞赏。

课程第五天Kees教授系统性地介绍了有关不动产及资本收益的相关内容,并针对OECD中第六章及第十三章的内容列举了发生在欧洲及美国等国家地区的案例供大家交流讨论。当天下午,曹明星副主任组织了专家论坛,Kees教授及参加课程的校内外专家学者就OECD在2017年后更新的内容进行了沟通,并对现阶段“一带一路”政策给OECD规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系列课程之后,组织者于课程第六天安排了专业测验,也为莱顿大学国际税法高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选拔考试做了准备。闭营仪式上,中心副主任曹明星教授代表我校国际税收团队向莱顿大学老师的辛劳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两校未来在国际税法领域的进一步教学研究合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做出了美好祝愿。

来自中财校内外的国际税收研究者、从业者和中财的学生们纷纷表示,此次参加暑期夏令营获益匪浅。中心再次引进荷兰莱顿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与我校师生进行深入交流,为我校的国际税收教育领域搭建了科研交流的平台,扩大了中心在国际税收研究领域的合作范围,提升了中财在国际税收领域的知名度。


注:本项目由“111计划”培育项目支持,项目编号为:BC201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