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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学术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2015年06月30日    编辑:    浏览量:    

 6月27日,由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我校财政学院、我校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举办的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学术研讨会,在我校学术会堂隆重举行。我校副校长李俊生教授出席并发表主题发言,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贲悦总裁应邀参会,研讨会由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教授主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财政部科研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国家行政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财政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发部的部分研究人员等40多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财经报》、《华夏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央财经大学学报》等媒体参加了会议。

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教授简要介绍了举办研讨会的目。温来成教授指出,在《预算法》修改后,规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国务院2014年43号文规定,中央对地方债务实行不救助的原则,山东等省规定,省级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也实行不救助政策,这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以及相应制度建设的问题。而目前地方财政破产的法律依据、程序、破产的标准、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如何在地方财政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公共服务等问题都需要研究。

在会议发言中,各位专家围绕着地方财政破产这一主题,就财政分权问题、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地方财政破产的司法程序问题、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问题等,展开了热烈研讨。

李俊生教授首先从目前世界关注的希腊政府债务危机切入,论述了对地方财政破产问题的看法。李俊生教授认为,要明确界定财政破产的含义,它和企业破产不同,财政破产并不意味着政府破产,政府仍执行职能。财政破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民众的生活将受到影响,并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其次,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也应看到,地方财政破产也有积极的一面,地方财政破产的过程,就是地方政府机构瘦身的过程,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地方财政破产立法,是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解决的切入点。李俊生教授认为,地方财政破产是一个复杂问题,要研究清楚还需要下大力气。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在发言中认为,地方财政破产制度研究,需要回答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什么是地方财政破产、如何破产等问题。认为在中央积极推行“四个全面”的条件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情,地方财政破产还涉及到政治问题,需要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地方财政破产有利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瘦身;有利于明确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范围;地方财政破产有利于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廉洁透明的政府;有利于转变政府观念,财政为民;有利于反腐事业,规范三公经费、公开预算。在实施地方财政破产制度过程中,需要界定其经济标准、法律标准。刘教授认为,地方财政破产,不是为破产而破产,而是地方财政的再生、重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指出,地方财政破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资不抵债。地方政府要控制风险,资不抵债的标准需要明确,既要有经济标准,也要有法律标准。地方财政破产的实质,是地方财政的整合、再生,破产后地方政府需要任命新人员。地方财政破产是顶层设计,应从整体上建立完善地方财政破产制度,而破产程序的启动,债务事项的申报、执行,债务清偿的顺序等技术上的安排,都应该立足未来和长远考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庄佳强副教授介绍了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对为什么要研究地方财政破产制度,认为第一是要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如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常常会引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若要地方政府自身来发债,必然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必须要建立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预算约束。所谓的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实际上其核心是要硬化地方政府的财政纪律,硬化其预算约束。因而研究地方财政破产制度的目的,是短期内政府的财务重整和重建。第二个问题是,当前应如何设计地方财政破产制度?由于我国各省面临的具体情况和制度设计不同,要建立地方财政破产制度,是否允许各省有不同的重整机制,也是我们研究需要继续推进的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研究员认为,以美国底特律和希腊为例,地方财政破产的实质就是资不抵债,然而与企业不同,地方财政破产之后,政府还会继续存在,只是对其行为增加了约束。杨志勇研究员认为,从完善地方治理体系的角度来探讨地方财政破产问题会更有意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政府的责任感,政府必须对其所负担的债务负责任。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刘国艳研究员认为,从国际比较来看,就收入支出占比的角度而言,我国财政集权程度其实不如英美等国家,而分权的程度则较好。而未来我国财政的发展趋势,究竟是分权还是集权,也是目前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对地方财政也是有很大影响。另一个问题是,造成地方财政破产的因素有很多,有些甚至与中央政府有关,此时中央政府完全的不救助原则似乎也不太合适;另外,相对市县而言,省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较少,因此如何权衡省市县三级之间的关系,对于地方财政破产制度的构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主任吕冰洋教授认为,研究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无论地方政府债务、土地财政或是地方财政破产问题,都离不开对财政分权的研究。我国目前在财政分权方面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西方财政理论,而中国的财政发展历史与西方有很多不同,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并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要对财政分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既要学习西方的,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对地方财政的约束包括行政约束、市场约束与人大约束。而在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之前,首先要厘清其权利与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冯俏彬教授指出,地方财政破产问题,对于我国财政管理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底线作用,是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呼应了目前治理理论中“允许局部风险缓释”的思想;此外,地方财政破产制度的构建,需要重塑财政部门在整个政府理财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陈经平研究员认为,地方财政破产问题实质,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互动和妥协,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之间界定清晰,是研究地方财政破产问题的前提。目前,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后允许省一级政府发债;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然而,这两种方式目前的实用价值并不明显,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依然很严峻,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是解决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必由之路。

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杨华教授以日本北海道夕张市财政破产为例,介绍了日本抑制地方财政赤字规模、防范财政风险的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指出制度设计的重要意义。杨华教授指出,日本北海道夕张市在破产之后,采取了精简公务人员、削减财政开支、制定88项重建计划,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保障费用等支出、向社会广泛征集振兴经济和城市再生之策。杨华教授指出,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建立起了旨在抑制地方财政赤字规模、防范财政风险的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中央政府每年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计划”;实行严格的发债协议审批制度,控制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其审批重点是确定当年不批准发债的地方政府名单;在地方政府的“财政再建计划”中,地方政府要接受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中央政府也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和利息补贴。

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教授作了会议总结,认为与会各位专家从地方政府的权责利划分问题、地方财政破产中的技术性问题、地方财政破产制度与政府治理问题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对于推动地方财政破产制度的研究具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