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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系列课程(5)——BEPS方略:为了谁的目的,基于谁的视角
2018年11月22日    编辑:    浏览量:    


11月14日,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由李金艳教授主讲的国际税收系列课程第5期在学院南路学术会堂604成功举办。课程的主题为“BEPS方略:为了谁的目的,基于谁的视角”。李教授首先阐述了BEPS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接着借用谷歌公司架构详细的介绍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的实现,并通过分析BEPS目前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批判性的评价BEPS项目的成功和失败,进而展望BEPS未来发展方向。此次课程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曹明星主持·,各高校教师、企业专家和中心师生参与了此次课程并参与深入探讨。

李教授首先解释了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及其产生原因。BEPS是指经营的企业(MNEs)利用各种手段将利润由高税率地区向低(无)税率地区转移,从而最大限度地避税,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进而造成税收主权国家的税款流失。这种行为合法地损害了国际税收秩序和其他国家的税收利益。李教授认为,税务侵蚀是法律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BEPS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第一,国家之间的税负竞争。各国独立行使税收主权,造成各国国内税制不匹配,一些国家会采取低税率或税收优惠等吸引跨国企业投资;第二,跨国公司受趋利引导,会使用非常创新的税收筹划方案以巧妙避税;第三,税法和税收协定本身存在漏洞,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和征管有间隙和区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第四,国际税收规则不健全,数字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加剧了BEPS问题,然而,现行的法律和普遍适用的征税原则是过时的。

接着,李教授指出,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混合错配安排(Hybrids)、信息不对称以及税制差异等方式操纵利润水平,合法的缴纳最少的税。李教授以兼具股权和债券双重特性的错配工具为例,详细解释了混合错配安排。例如,B国的Y企业向A国的X企业借款并支付利息,该笔借款在A国视为股权投资,在B国视为借款。Y公司向X企业支付的利息在B国税前扣除,在A国视为股息不计入收入,形成一方扣除和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从而降低了相关主体的总体税负。李教授指出,跨国企业还利用错配LLC(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Partnership)的形式降低总体税负。此外,跨国企业和税收征管机构间的投资信息不对称与各国和地区的税制差异更提供了操纵的可行性。

其次,李教授以Google公司的“爱尔兰-荷兰-爱尔兰”三明治架构分析(double Irish dutch sandwich)详细阐明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如何实现。爱尔兰运营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获得主要的运营收入,并享有爱尔兰的低税率。其将获得的大部分利润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通过谷歌荷兰公司支付给爱尔兰控股公司。由于爱尔兰和荷兰均属于欧盟成员国,他们之间的交易免缴所得税。谷歌荷兰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仅仅是法律的形式存在。李教授指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是双重居民,总部在百慕大,不是爱尔兰税收居民,收入汇入总部不需要向爱尔兰缴税。而谷歌控股公司与谷歌美国成本分摊协议(CSA)分摊研发成本和费用,实现了利润的转移,将公司的总体税负降低到最低水平。

基于上述现状,在BEPS问题产生后,相关国际机构和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保护税源,避免税基流失,逐步形成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国集团(G20)的巧妙的搭配。李教授强调OECD和G20在全球范围内有较大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G20的GDP约占全球GDP比重的60%-70%;而且OECD拥有专业技术(Technical expertise),其过去一直国际规则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在国际上扮演国际税务机构的角色。因此,只有技术和政治的完美结合才产生了BEPS方略。此外,李教授介绍了BEPS方略制定的过程、主要目标、15个行动计划、主要的成果及发展趋势。

接着,李教授指出,BEPS目前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挑战。第一,无边界的商业世界和有边界的税法世界的不匹配;第二,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冲击;第三,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第四,税收协定已经颠倒了其本意。BEPS计划的基本原则是“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然而其存在并没有阐述什么应该是税基、如何将原则转化为法律、以及定位经济活动发生地是非常困难、经济活动发生地不等同于价值创造地等问题。虽然,BEPS方略产生了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包括其修订及完善转让定价的规则,为各国政府在反避税上提供专业研究、增加各国税务政策的透明度,及提高了跨国企业经营信息的透明度等。然而,BEPS的项目的成果和报告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倡议性。只有参与该项目的国家正式采纳并通过立法或修改税务条约使之成为现实之后,反避税行动才能产生效果。目前没有任何国际组织监管各国的实施。无论是OECD还是G20的成员国,他们之间利益关系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冲突和竞争的一面,所以各国是保持谨慎和观望的态度。因此,李教授认为,难以判断BEPS方略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

李教授提及BEPS行动计划公布以后,受到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例如,澳大利亚和英国实施的转移利润税(Diverted profits tax)及反避税规则;许多国家的地区实施以统一报告标准(CRS)为内容的信息交换和自动交换分国别报告(CBCR),以及更多有助于落实BEPS成果的行动计划。各国反避税规则的完善都可以窥探出如今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的剧变,李教授指出各国和地区的单边行动实际上是一次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国际税务合作的空间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会变得更小。

最后,曹老师总结,BEPS问题不仅国内法的问题,而是世界性的问题。因此,世界的问题是不能仅在国家层面解决问题。那么使用法律约束还是规则约束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李教授带来的课程氛围十分活跃,广大师生表示获益良多,也让参与人员对BEPS方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注:本项目由“111计划”培育项目支持,项目编号为:BC201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