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RE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术观点 >> 正文
国际税收系列课程(2)—— 广州德发案:中国法院在税收中的角色
2018年11月15日    编辑:    浏览量:    


11月9日,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举办的李金艳教授国际税收系列课程第二讲在111基地顺利举行,此次课程的主题为“Chinese tax law and interpretation”,课程吸引了许多高校教师、企业专家、高校研究生参加,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李金艳教授首先从税法制定与解释的角度,将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进行对比,并进一步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分析中国税法的实践。

第一个案例是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控股股份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之间的纠纷,意迩瓦控股公司与意迩瓦萨隆诺投资有限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且均为意大利的法人公司。2005年,意迩瓦投资公司经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取得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33%的股权。2012年,意迩瓦控股公司与意迩瓦投资公司分别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由意迩瓦控股公司对意迩瓦投资公司实施吸收合并。

2013年9月9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向意迩瓦控股公司下达了应缴税款4634万元得通知。意迩瓦控股公司认为其与意迩瓦投资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两者之间的吸收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企业合并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不应缴税。但税务局认为该规定中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需符合: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这一条件,才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而此次交易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并非59号文规定的免税对象。经过终审,意迩瓦控股公司败诉。但对此判决进行分析可发现这一征税会导致中意两国的重复征税。为此,大家就是否赞同法官的判决以及改判决对我国外商投资的影响充分讨论。

第二个案例是儿童投资主基金与杭州西湖区国税局的纠纷。儿童投资主基金(TCI)与Chinese Future Corporation公司(CFC公司)均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持有香港国汇公司100%股权。国汇公司与浙江国叶公司签订合同设立杭州国益路桥公司,香港国汇公司占95%的股份。2011年9月,TCI将其持有CFC公司26.32%的股权转让给Moscan Developments Limited(MDL公司),转让价格为2.8亿美元,并向MDL公司收取利息约合380万美元。由于被转让公司CFC和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仅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估值,且受让方对外披露收购的实际标的为国益路桥公司股权。因此我国税务机关认定改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图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要求TCI就其转让所得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TCI认为其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不负有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后,最终判定TCI败诉。就此案例,老师同学们围绕政府参考GAAR原则审理税收纠纷得原因、举证的责任的分配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一个案例是广州德发房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的纠纷,2004年德发公司通过拍卖行拍卖自有房产“美国银行中心”。此拍卖活动中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拍卖,因而房产以底价成交。2006年广州税稽在检查德发公司2004年至2005年税费缴纳情况时发现这一事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税稽一局查询了同期使用性质相同的房产交易档案、市价等资料,与德发公司拍卖房产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认定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要求德发公司补缴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德发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后,经一审、二审到省高院再审,判决结果为德发公司需补缴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但不需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李金艳教授分析了此案例,指出本案例中法官在判决中不仅引用法律条文,还给出了具体原因,与前两个案例存在明显差异,体现实践中税法的进步与完善。

通过此次课程,与会人员对中国的税法的实践有了更深刻了解,也明确了中西方税法制定、解释以及执行层面上的差异。参会的老师、同学积极与李金艳教授互动充分,课程氛围十分活跃,广大师生反应良好。

注:本项目由“111计划”培育项目支持,项目编号为:BC201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