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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系列课程(1)——一般反避税原则:基于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分析
2018年11月10日    编辑:    浏览量:    


11月8日,在中关村资本大厦国际税收111基地,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功举办了由李金艳教授带来的国际税收系列课程的第一讲——一般反避税原则:基于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分析。李金艳教授曾任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代理院长,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合组织、加拿大审计长和加拿大司法部的法律顾问。李教授做为主讲人,与中心副主任曹明星老师等教师和中心学生一起学习探讨。

课程开始,李教授把纳税人和政府比喻成一场体育比赛的双方,而比赛则需要具体的规则,没有规则,比赛就没法进行下去。税法对应的就是比赛中的规则。现实中文字有很多种解释,在比赛中如果不能准确知道文字表达的意思,那么将无法进行下去。所以税法和税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然后李教授以Duke of Westminster案例作为例子,给大家介绍在西方国家是如何去看待税法的。在 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 案例中,纳税人依合同约定以非工资形式给付其雇员一笔款项。该案确定的原则是,每个人有权以减低纳税法律责任的方式安排业务。纳税人为避税而进行交易的意图并不会使交易无效,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Westminster 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形式高于实质,其价值基础在于维护税法的安定性。本案得以成功筹划的主要原因在于筹划人良好的运用了“税收不能类推”的基本法律原则。Westminster 原则事实上包涵以下的基本思想:(1)纳税人有权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最小化自己的税收负担,这是司法反避税的基本思想;(2)这一思想下,法院应坚持从法律文义的角度适用税法,从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实质角度认定课税事实。

紧接着李教授介绍了加拿大Trustco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勾勒了如何判决一般反避税条款案件的框架,并认为最能实现议会目的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解释方式就是将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限制为最后的适用手段。其中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能允许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1)纳税人在交易或系列交易中获得了税收利益;(2)上述交易属于避税交易,因为它除了为了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外,无法合理地认为还有其他的善意的目的;(3)存在滥用的避税行为,因为无法合理地推断它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是和纳税人所依赖的税法规定的木匾、精神和目的一致的。

另外李教授还介绍了Boulle作为一位世界公民的避税案例。他根据加拿大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将自己的公司从开曼群岛转移到卢森堡,并且稀释自己持有的股份来进行避税。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Boulle的行为并没有问题,因为从GAAR的条款来看,这个行为虽是有获益的,但是合理地运用了协定的条款,也并没有滥用。

最后一个例子是Copthorne案例。李氏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在1993年决定将旗下4家子公司合并,李氏集团并没有按照惯例采取垂直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垂直合),而采用了横向合并(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而李氏公司采用横向合并的策略则规避了法律,使各子公司的已缴股本得以累加。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这是滥用公司合并,根据一般反避税规例(GAAR)的裁决是恰当的。

这一讲李教授主要介绍了加拿大的一般反避税原则,并且用实际的案例向大家生动地揭示了在实际案件中一般反避税原则的应用。


注:本项目由“111计划”培育项目支持,项目编号为:BC201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