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BEPS项目的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渐次推进,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央财经大学与维也纳经济大学的长期合作,打造跨学科、跨机构、跨业界、跨国界的国际税收教学科研交流平台,提高我国国际税收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国际税收人才, 基于学校国际合作处的战略支持,2018年5月7日至5月11日,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及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邀请来自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的Karol Adam Dziwinski 助理教授,Selina Siller 助理教授,以及Andreas Langer 助理教授来到中央财经大学讲授国际税收课程,成功开展了“国际税收协定菁英课程班”教学。参与本次税收协定课程的学员包括我校财税、会计、审计等各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外校中青年教师。
授课现场
本次全英文教学课程为期五天,授课内容主要围绕OECD双边税收协定范本的条款内容及应用展开。三名授课教师依据自身研究专长在五天时间内分别讲解了征税对象、税种范围、不动产与资本利得、联属企业相关条款等内容和应用案例,授课内容充实全面,案例丰富有趣。
课程首先讲解了不动产与资本利得、关联企业、版税,以及国际上针对重复征税的两种解决办法:免税和抵税等相关条款的内容和应用案例,外教从最新版2017年OECD范本开始讲解,并与 2010年范本进行了比较,着重分析了新增或者修改的条款,同学们不仅学习到了税收协定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方法,还对税收协定的发展和改革趋势有了明确的把握。
课程的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课,同学们将之前学习到的协定条款应用到具体的案例实践中,课堂上同学们先独立查找资料、分析案例,然后在自由讨论环节大家各抒己见,头脑风暴,在具体案例学习中提升了对税收协定的理解水平和应用能力。之后外教为同学们细致 讲解了每个案例应用到的条款和解决办法,同学们收获颇丰。
课程的第三部分继续就税收协定的被动所得的相关内容进行展开讲解。被动所得分为股息和红利。协定范本对被动所得的征税权规定为,股息可以在居民国一方进行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股息的来源国也保留了征税权,作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外教再就雇员、董事费的收入规定进行了阐释。雇员在劳务国不构成纳税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劳务国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该项报酬不是由劳务国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劳务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在课程的最后外教再就营业利润条款进行分析说明,提到协定明确了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同时,外教就协定范本中的信息交换条款进行了扼要的介绍,并鼓励同学就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每天的教学内容结束之后,来自维也纳经济大学的老师都会就OECD的国际税收协定与在场师生进行深入的探讨。在进一步交流的过程中,Karol Adam Dziwinski 助理教授,Selina Siller 助理教授,以及Andreas Langer 助理教授都对自己的研究领域发表了相应的见解。
国际税收协定菁英课程班合影
5月11日,国际税收菁英课程顺利结束,来自中财校内外的国际税收研究者和相关专业的同学们通过此次培养收获颇丰。中心再次引进维也纳国际税收研究团队与我校师生进行深入交流,为我校的国际税收教育领域搭建了科研交流的平台。
注:本项目由国际合作处“团队式引进”项目支持,项目编号为:TDYJ200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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